一是应收账款入账金额不准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存在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应采用总价法。审查中要注意是否有按净价法入账从而推迟纳税或将正常销售收入转为营业外收入的情况,对此,审计人员应复核有关销货发票,看其与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记录是否一致。
二是应收账款记录的内容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账户虚列收入,或将未经批准的“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账户的内容反映在“应收账款”账户以达到多提坏账准备金的目的。对此,审计人员应查阅“应收账款”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如果记账凭证未附记账联或未登明细账,则可能虚列收入,此时应函证与被审计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看其“应付账款”账户的数额与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的数额是否一致;必要时还需查阅相关业务的原始凭证。 三是应收账款回收期过长,周转速度过慢。应收账款是变现能力较强的流动资产之一,其回收期不能过长,否则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应收账款迟迟不能收回的情况。因此,审计人员应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定期检查应收账款明细账和催收货款的制度,是否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对于账龄在1年以上的款项要查明其拖欠的原因,是否存在款项收回后某些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私分的情况。 四是坏账准备金的计提不正确、对坏账损失的处理不合理。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是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因此要审查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即年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户余额之和是否正确,计提比例是否正确;计提坏账准备时是否考虑了坏账准备账户的期末余额;审查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同时,企业在核算坏账损失时是否采用备抵法;不能随意将可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损失,造成企业存在大量账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