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消费发票抽奖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
黄山市中心城区消费发票抽奖活动开展以来,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群众知晓率、参与度持续提升,在全市形成了税收精诚共治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支持文旅业发展,从2021年12月份开始, 对活动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与抽奖发票范围
消费者个人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市中心城区发生餐饮行业消费取得的实名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 单份发票消费金额(价税合计)在100元以上(含1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及行政、事业单位团体消费取得的发票不参与本次抽奖活动。
二、抽奖期数和奖项设置
发票抽奖活动举办1期,于税收征管数据库中上传的符合抽奖条件的发票达到1000份后开展,奖金总额为10万元。设一等奖2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税前, 下同); 二等奖6名,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等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800元; 四等奖150名, 各奖励人民币400元。
本通告由黄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