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2021-06-28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外贸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含证明办理,下同)、审核核准、退调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网上办理”。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只需提供电子申报数据,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等(以下简称“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按规定进行审核核准及退调库。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自愿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确定为试点企业: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二)能够按规定报送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数据;
(三)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三、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出口企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直接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通过备案变更,申请成为试点企业。
四、试点企业可选择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ah.singlewindow.cn)”、办税服务厅申报出口退(免)税。
五、试点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数据。
六、试点企业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书及证明,税务机关可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反馈企业,由企业自行打印。试点企业也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证明。
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安徽省内试点企业的,其申请办理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等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
七、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核准、电子退库、函调管理、评估核查、税务稽查等事项中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如实及时提供。
八、试点过程中,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税务机关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九、本公告施行前,已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试点资格继续有效。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开始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工作效率,促进外贸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2016年8月,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在全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中推行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2016年11月,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将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范围由一类出口企业扩大至二类出口企业。2018年3月,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将试点企业范围由一类、二类出口企业,进一步扩大至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满12个月的三类出口企业。
经过多年试点,政策效应明显。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范围,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自首笔出口退(免)税申报之日起满12个月申请成为无纸化试点企业的规定,将所有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纳入无纸化试点范围,并发布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定义。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含证明办理,下同)、审核核准、退调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网上办理”。试点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只需提供电子申报数据,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等(以下简称“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按规定进行审核核准及退调库。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试点企业的条件。出口企业自愿申请,且同时具备《公告》第二条所规定的3项条件,方可被确定为试点企业。取消了三类出口企业自首笔出口退(免)税申报之日起满12个月申请成为无纸化试点企业的规定。
(三)《公告》第三条明确了试点企业的申请方式。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可通过备案变更,申请成为试点企业。
(四)《公告》第四条明确了试点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路径。试点企业可选择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中国(安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税服务厅申报出口退(免)税。
(五)《公告》第五条明确了对电子申报数据的要求。试点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数据。
(六)《公告》第六条明确了相关文书的出具要求。试点企业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文书及证明,税务机关可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反馈企业,由企业自行打印。试点企业需要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证明,税务机关应当出具。同时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安徽省内试点企业的,其申请办理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等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
(七)《公告》第七条明确了提供纸质资料的要求。税务机关执行相关事项有需要时,试点企业有提供纸质资料的义务。
(八)《公告》第八条明确了试点企业的违规处理。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税务机关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九)《公告》第九条明确了之前相关事项的衔接处理。本公告施行前,已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无需重新确定,试点资格继续有效。
(十)《公告》第十条明确了公告未尽事宜的处理。公告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