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注协[2021]10号 2021-3-5
各会计师事务所:
省注协七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修订《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说明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3月5日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优做强、做精做专,持续全面提升行业能力,更好服务国家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公布前50家事务所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省设立的分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最近两个年度内,受到暂停业务处罚或与其他处罚并处的;
(三)最近两个年度内,所属注册会计师因违规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未按时填报综合评价信息的;
(六)上年度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的。
第五条 事务所涉及合并、分立情形的,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和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执业证书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省注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事务所上报的综合评价资料进行审查,统计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对得分前50家事务所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后将得分前50家事务所有关信息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在省注协网站上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前50家事务所相关信息。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信息不予公布。
公布后如发现事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失实,将取消该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的惩戒,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指标分为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税收贡献指标、加分项指标和减分项指标等五大项。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事务所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税收贡献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缴纳税款情况表反映的上一年度纳税额。
(四)加分项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在党建工作、行业荣誉、社会责任、人才建设、加快行业发展、支持行业工作、行业宣传等类情况。
(五)减分项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行业惩戒和除暂停执业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八条 事务所排名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税收贡献指标得分+加分项指标应加分值-减分项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全部参评事务所业务收入的中位数×6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全部参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中位数×25
(三)税收贡献指标得分=事务所纳税额÷全部参评事务所纳税额的中位数×15
(四)加分项指标应加分值=Σ[具体加分项目(次数)×相关分值]
总加分上限为30分,具体按照下列情况加分:
1.事务所成立党组织及群团组织(得分可累计):成立党组织的加5分,成立团组织、工会或妇联的加3分;
2.事务所、党团组织或注师获得荣誉称号或受表彰情况(年度加分,得分可累计):全国性表彰的,加5分;省部级表彰或中注协表彰的,加3分;市厅级或省注协表彰的,加1分;
3.事务所提供就业服务,被评为全国或全省注师行业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被人社部门评为高校毕业生省级/市级/县级就业见习基地:全国的加5分,省级的加3分,市县级的加1分,按最高分赋分一次;
4.事务所开展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次数(含在安徽境内院校设立奖学金、慈善捐款、义务献血、捐资助学及以专业特长志愿服务社会等,年度加分):每次加1分,最高限加3分;
5.事务所评价年度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合格人数,或参加会计专业硕士及其他在职学习并获得国家承认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注师人数(按存量加分):每人加1分,最高限加3分;
6.事务所上年度担任省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教师人次:每人次加1分;
7.事务所上年度参加中注协、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及省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人数:每人加1分;
8.事务所参加新业务拓展评比等业务竞赛活动,获得上年度省注协奖励:每个奖项加1分,最高限加3分;
9.事务所在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条数(年度加分,不含招聘信息):每条0.5分,最高限加3分;
10.注师担任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情况: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5分;担任省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3分;担任市、县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1分;
11.注师担任中注协、省注协常务理事、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省行业党委委员情况:担任中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加3分;担任省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省行业党委委员的,每人加1分;
12.注师被评为行业资深会员、全国及省级行业领军人才情况(按存量加分):每人加1分,最高限加3分;
13.注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财经报》、《中国会计报》等财经报刊杂志发表行业相关研究文章(年度加分):每篇加1分,最高限加3分。
(五)减分项指标应减分值=Σ[具体减分项目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具体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是否完成党建工作要求情况:未完成党建入章工作的,减3分;建立党组织但未设立纪检委员或未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的,减2分。
2.事务所近两年度受到惩戒处罚等情况:事务所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8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向省注协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一次减1分。
3.注册会计师近两年度受到惩罚等情况: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一人次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一人次减2分;向省注协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一次减1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皖注协〔2020〕3号)同时废止。
附表: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表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综合评价加分项指标 | 自评分 |
材料 编号 |
1.事务所成立党组织及群团组织(得分可累计):成立党组织的加5分,成立团组织、工会或妇联的加3分 | ||
2.事务所、党团组织或注师获得荣誉称号或受表彰情况(年度加分,得分可累计):全国性表彰的,加5分;省部级表彰或中注协表彰的,加3分;市厅级或省注协表彰的,加1分 | ||
3.事务所提供就业服务,被评为全国或全省注师行业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被人社部门评为高校毕业生省级/市级/县级就业见习基地:全国的加5分,省级的加3分,市县级的加1分,按最高分赋分一次 | ||
4.事务所开展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次数(含在安徽境内院校设立奖学金、慈善捐款、义务献血、捐资助学及以专业特长志愿服务社会等,年度加分):每次加1分,最高限加3分 | ||
5.事务所评价年度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合格人数,或参加会计专业硕士及其他在职学习并获得国家承认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注师人数(按存量加分):每人加1分,最高限加3分 | ||
6.事务所上年度担任省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教师人次:每人次加1分 | ||
7.事务所上年度参加中注协、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及省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人数:每人加1分 | ||
8.事务所参加新业务拓展评比等业务竞赛活动,获得上年度省注协奖励:每个奖项加1分,最高限加3分 | ||
9.事务所在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条数(年度加分,不含招聘信息):每条0.5分,最高限加3分 | ||
10.注师担任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情况: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5分;担任省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3分;担任市、县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1分 | ||
11.注师担任中注协、省注协常务理事、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省行业党委委员情况:担任中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加3分;担任省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省行业党委委员的,每人加1分 | ||
12.注师被评为行业资深会员、全国及省级行业领军人才情况(按存量加分):每人加1分,最高限加3分 | ||
13.注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财经报》、《中国会计报》等财经报刊杂志发表行业相关研究文章(年度加分):每篇加1分,最高限加3分 |
注:1.加分项指标需提供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2.其他指标数据由省注协直接从系统获取。
事务所经办人:手机号:
附件:
关于修订《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说明
省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始于2011年,每年进行一次,公布上年度综合评价得分前50家的有关信息,在激励全省事务所做强做大、树立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多层面树立行业发展标杆、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自2010年11月25日发布以来,已修订7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财政厅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全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责任的实施意见》(皖财党组〔2020〕64号),切实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合伙协议),坚持党对行业意识形态等工作的全面领导,经七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对《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扩充减分项。新增“事务所是否完成党建工作要求情况”项,即未完成党建入章工作的减3分,建立党组织但未设立纪检委员或未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的减2分;新增“向省注协提交虚假申报材料”减分项,一次减1分。
二是调整加分项。为与主要指标分值相适应,对加分项分值设置上限30分;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及党建工作新要求,对现行17条加分项删减合并成13条,分值适度调整。
三是优化主要指标设计。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和税收贡献指标的权重系数由65%、25%、10%分别调整为60%、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