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020-07-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动一体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号),统一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