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现将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中有关事项予以重新明确,现公告如下:
本公告所指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为在我省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有关规定条件。其中:
1.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按照27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社会组织需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我省2020年的报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自2021年起,受理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按照27号公告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我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按照《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时间的公告》(2020年第1号)执行。
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省民政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初步意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根据初步意见并对照27号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我省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将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程序的通知》(财税法〔2016〕987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程序的通告》(财税法〔2018〕351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