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发改投资规[2020]7号 2020-06-2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国资委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安徽省税务局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20年6月24日
安徽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细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要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鼓励在现有房屋租金减免或延期收取的基础上,承租人与出租人进一步平等协商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性单位房屋,下同)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结合我省已出台的相关房租减免政策,免除2020年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承租期不足3个月的,按上半年实际承租时间减免。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人。省属国有房屋(包括省有关部门、省属企业、省属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因减免租金影响省属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三)各地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相关专项资金、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各地对疫情期间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出租人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落实国家及我省出台的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长时间3个月。落实国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鼓励地方法人银行以优惠利率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确保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确保年度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不含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利率在5.5%左右,运用再贴现资金办理的票据贴现利率不得高于本行同期同档次加权平均利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
(六)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发挥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
(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情况的摸排,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与客户协商,对2020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
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八)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各地要将受疫情影响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纳入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妥善处置。严格落实国家及我省出台的助力中小微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产、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等政策措施,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各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6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确保减免房租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政策落实,确保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热点问题
01、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如何判断?
答:服务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进行判定。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02、免租金和按比例减免如何理解?
答:因疫情原因出租方减免承租人租金的,减免当月的房产税按照实际租金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申报缴纳,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疫情期间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出租方,按实际租金收入占合同约定租金的比例计征出租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03、减免租金的出租方是否可以在当年享受减免?
答: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以在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最长时间3个月。6月30日前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尚未享受皖财税法[2020]287号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出租人,可在2020年内申请享受减免税。
04、皖发改投资规[2020]7号困难减免税如何办理?
答:皖发改投资规[2020]7号困难减免办理流程与皖财税法[2020]287号一致,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和现场两种方式办理困难减免,主管税务机关应落实即时办、限时办、加速办工作机制,及时依法依规为纳税人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实地核查等程序可后移到疫情结束时处进行。除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享受优惠政策外,符合条件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批准。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税收减免办理”,选择“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事项,减免税代码:0008011608(房产税)、0010011608(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现场办理。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实行当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资料、免收租金协议等相关证据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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