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安徽会计 > 安徽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03-22 16:49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

  联系人:黄山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周瑞

  联系电话:0559-2356868

  电子邮箱:396650688@qq.com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5日

  附件: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预征率为1.5%;

  (三)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预征率1.8%;

  (四)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2%;

  (五)营业用房、车库、储藏室等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

  (六)别墅(含双拼、排屋)、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府限价的低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等情况的,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核定方式征收。若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的,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若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的,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黄山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