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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0-02-07 09:2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1.加快财政资金兑现进度。

  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要尽快拨付涉企资金,提振市场信心,4月底前确保50%以上已安排涉企资金拨付到位。

  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

  对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已支付参展费用而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对补助目录范围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

  (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2.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增长。

  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可予以延长还款期限、缓收一季度部分利息、降低无还本续贷对象准入条件、信贷重组等支持。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款的支持,确保2020年1000万元及以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各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促进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

  3.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强化对金融机构收费政策的督查,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减免手续费,不得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鼓励各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不低于10%。

  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以上,并将此项指标纳入市财政性存款支持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

  4.发挥金融机构作用。

  鼓励各金融机构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及职工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

  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的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团体人身保险等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

  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要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

  5.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0.5%执行,由同级财政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6.鼓励提供保障性服务。

  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企业、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铜陵中支、铜陵银保监分局)

  (二)加大用工支持

  7.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省、市重点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2018年末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确定。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8.加强企业用工保障。

  将企业用工扶持政策覆盖范围由规模以上企业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将企业新录用人员补助、阶段性用工补助申报条件降低为一次性录用不低于10人。

  积极引导我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地就业创业,通过市场、网络、专场招聘、协商等方式,精准开展企业用工对接活动。

  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9.缓缴社会保险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且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0.降低用水用气价格。

  对使用港华燃气供气的中小微企业,参照园区企业实行气价优惠政策,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0.02元/立方米;对年用气量在50—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的非居民天然气用户继续执行量价挂钩政策,销售价格优惠0.04元/立方米。

  对使用首创水务供水的工业企业,参照园区企业实行水价优惠政策,水价由3.34元/立方米下调为3.1元/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港华燃气、首创水务)

  11.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场地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

  创业孵化基地对符合孵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减免合同约定租金的,可由同级就业补助资金对据实减免部分予以全额补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12.土地使用税补贴。

  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由同级收益财政对2020年一季度实行先征后补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提供优质高效综合服务,税务部门在疫情期间对发票需求量大的企业特事特办。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强化企业服务

  14.建立法律服务机制。

  对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市贸促会要及时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为急需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减少企业损失。

  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由政府通过购买法律服务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贸促会)

  15.实施便企利企措施。

  深入推进“四送一服”“三比一增”,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包保联系相关企业制度,完善“承诺即开工”审批制度,充分发挥“民营经济110”(5851111)热线作用。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统筹做好企业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

  (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促进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商务局)

  16.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不推送至“信用中国”。

  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保障企业在融资贷款、招投标领域不受相关限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铜陵市遵照从优执行。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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