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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2015-02-02 10:22     来源:中国会计网     
  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营业外收入)。
  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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