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以自建房产对外投资,参与利润分配且共担投资风险,不涉及缴纳“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税。
2016-10-11 17:43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以自建房产对外投资,参与利润分配且共担投资风险,不涉及缴纳“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