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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业务受托方纳税问题

2016-10-11 17:43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问题描述: 委托代销,受托方要缴纳什么税款?什么时候缴纳? 问题答复:

    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委托代销业务为视同销售行为,应在增值税的申报期限内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