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前经营形成的利润分配给非居民企业股东免于征税,2008年及以后经营形成的利润分配给非居民企业股东按1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2.申报资料包括董事会决议,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等。 3.地税问题请咨询地税部门。
2016-10-11 17:42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前经营形成的利润分配给非居民企业股东免于征税,2008年及以后经营形成的利润分配给非居民企业股东按1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2.申报资料包括董事会决议,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等。 3.地税问题请咨询地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