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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是如何分类的?

2016-06-14 15:50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1、财产清查按照清查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

  全部清查是指对所有的财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与核对。清查的内容主要是各种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1)固定资产、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物资、受托代保管物资等。

  (2)现金、银行存款、在途货币资金、股票、债券等。

  (3)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各种银行借款等。

  全部清查,一般是在年终决算前、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联营和清产核资时进行,目的是保证会计报表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局部清查是指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具体清查对象应根据管理需要确定。

  一般限于流动性较大又易于损耗的物资和比较贵重的财产。如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除年终全部清查外,还应在年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各种贵重财产每月至少要清查一次;库存现金要每日清查一次;银行存款至少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债权债务每年至少要核对两次。

  2、财产清查按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按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财产进行的清查。一般是在月末、季末或年终结账前进行。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前不规定清查日期而临时进行的财产清查、因此,也称临时清查。

  不定期清查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1)更换财产物资和现金保管人时;

  (2)财产发生非常灾害或意外损失时;

  (3)有关单位对企业进行审计查账时;

  (4)企业关、停、并、转、清产核资、破产清算时。

  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的范围,可以是全部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