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产权虽转移但不能确定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说明: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时,其为生产货物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抵扣的,则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应计算销项税额。
(二)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或者业务宣传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货物购进时用途不确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
或者: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货物购进时确定作为礼品,如外购烟、酒等,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