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交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以个人名义开,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率为5%,城建税为营业税*5%或7%(市级为7%县级5%),教育费附加为营业税*3%。个税为劳务费*2%。
2,会计分录可以一次做: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或
1)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或其他
2)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教育附加或其他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期末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因为是分包,所以是给总包开劳务费得发票,做账: 借:应收账款——XX(总包方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劳务项目名称) 计算缴纳营业税=发票所载金额X营业税税率5% 计提工资: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建筑工程行业,劳务费问题
1、税金由业主代扣代缴
(1)业主缴纳税款后将税票交给各分包单位做账(该税票的单位名称栏必须写明分包人的名称,右下角要有机打的“代扣代缴”几个字)
(2)若税票上没有明确写明是哪些分包单位的名称的,则由业主所属税务部门为各分包单位开具完税凭据或税款分割单。
2、一般情况下,一个工程只准许分包一次,不能分包后再分包,层次只有三层,就是业主方(开发方)、总包人、分包人。总包人和分包人都只承担自己所得部分收入的税款,注意这里所说的是承担税款,并不一定是缴纳人,纳税人和缴纳人是两个概念。
3、那天你说的分成700万元的材料和300万元的人工,是不可以的,性质发生了变化。B公司是劳务公司,如果他有国家认定的劳务资格,就可以按建筑业征收3%的营业税,而不是按5%缴纳;C公司只承担材料,就是销售行为了,和建筑业无关,相当于A公司向C公司购买材料再找B公司建设。
4、建筑业的营业税不是用发票抵的,可以用发票抵应税收入的只有几个行业:运输业,旅游业。可以按抵扣后金额交税的不一定都是用发票来抵的。
5、劳务并不都是按5%缴纳营业税。建筑劳务费公司有国家认可的资质的,可以按3%缴纳。
根据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你公司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但要注意开具发票的问题:
首先你要要求B向你公司开具30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B按300万元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然后你公司将分包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按1000-300万元的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并同时向A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
如果公司兼职在公司拿的实务费无发票应怎么做时账里?
公司有兼职员工,但是拿了劳务费,是不是应该与全职员工一起做进工资单内?
记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兼职人员相当于临时工,这部分报酬应该列入工资总额内
1.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不能做到你公司的工资单里。
2.建议处理方式:让兼职的人拿一些合法的发票到你公司做报销处理来抵顶劳务费。
3.原因分析:
a.你公司与兼职者有无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如没有签订就不能将其劳务费做到工资单里;
b.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看上去,如果是兼职收入,必须作为劳务收入纳税。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可见,劳务报酬的税率是比较高的。不过,不是说你所有拿到的钱都是应税收入。同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如果兼职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合并纳税,你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如做到工资单里,不管你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都要进行申报,因其违反税法,你公司也负相应责任。
d.还是少找点麻烦吧,发票冲账是最好的方法!
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所载金额可以抵国税25%,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所载金额可以抵国税25%,更好有利于企业搞好税收筹划。包括了发票上开的工人工资、管理费、保险费。
1、常说的劳务发票抵税25%一般指抵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用假发票或虚开的发票抵扣国税风险太大、后果也相当严重,这样做的人不多。
2、企业所得税:通过虚增成本或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直接减少企业所得税费用。
3、个人所得税:通过一定方式,让员工以费用报销的形式,减少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从而减少应税所得额。
购买劳保用品取得增值税发票可否抵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第二条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规定,外购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⑴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⑵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⑶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⑷管理用具。如办公用具等。
⑸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⑹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