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跨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认证抵扣。
会计说:本年度的进项税发票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认证抵扣,否则跨年了就不让认证抵扣了。
分析:看下税法规定: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本年取得的进项发票不是必须在本年度内认定抵扣,而是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抵扣就可以。此期限可以跨年。
误区二: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也要在年度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会计说:年度终了对于一些在税法上暂时没有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在年末这个节点都必须要确认。比如说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也要在年度截止日期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分析:笔者不知道这个说法从何而来。且看相关规定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因此根据规定是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而不是年底就必须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误区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期限,以每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
会计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看一下从1月到12月的销售额来看是否到认定标准。如果过了12月没有达到标准,从新的一个年度的一月重新开始累积。
分析: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因此,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不是指会计年度,可跨年度累计。
误区四:12月份工资必须在12月发放否则不让税前扣除。
会计说:其他月份的工资本月计提下月发放没有问题,但是税法规定12月的工资必须12月发放,否则税法不让税前扣除的。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误区五:发票不能跨年使用。
会计说:税法规定了发票跨年了就不让报销,因为一是不让使用跨年发票,二是不跨年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分析: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函〔2005〕218号)规定:“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误区六:增值税核算年末不需要做结转处理。
会计说:会计和税法上都没有对增值税年末处理做规定,所以年末不需要做这个处理。做不做没什么好处和也不会有什么坏处。
分析:企业使用财务软件核算,如果增值税账务处理年结前不做结转,专栏帐的上年年末余额就会被系统自动带入次年的年初余额,数据累计会越来越大,且此数据也无实质意义,同时对清晰的财务核算带来不便。当然此处不是硬性规定,只出处于核算角度出发考虑的。“应交增值税”科目,每月的明细科目借贷方余额可不结平,但在年底要结平各明细科目。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是否结转根据自己自身账务处理规定和习惯,但是结转对账务处理核算清晰对有一定好处。
误区七:12月份不能给企业个人投资者借款。
会计说:12月这个月一定不能有给老板借钱,因为税法规定只要给老板借钱,那就要缴纳个税。
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注意征税的前提是“投资者个人借款不归还的期限是超过1年,且又未用于生产经营”;二注意上述政策(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此关于企业给个人投资者借款问题,需要从税法的条文,到借款的行为实质,到借款的税法层面是否构成个人所得税纳税要件几个方面考量。企业不能自己将税法条文束缚企业。
误区八:12月份的公司员工入职和离职和财务没有关系。
会计说:我们会计只要做好账务就行了,至于什么离职和入账那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事情。我们财务不需要考虑那么多。
分析:关于公司员工离职和辞职是否全是人力资源部考虑的事情呢?以下列举相关税法条文对企业人数的规定分析财务处理也需要关注年底的离职辞职。(因篇幅所限,以下只是例举一些政策。类似相关规定请自行查阅)
1:小型微利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小微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其中关于小微企业人数的限制,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具体规定。
3:高新技术企业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其他(其他涉及对企业人数需要有条件的,也需要考虑)
所以综上所列,12月员工的入职离职,需要人力资源和财务部做一个全局性的,通盘的考量。根据经济效率,工作效率,以及财税考量多个角度去审视此问题。而不能认为这个跟财税处理没有任何关系。
误区九:年末盘点,对存货盘亏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没有管理措施。
会计说:年末盘点就是一个例行完成的任务,把东西盘点清楚了,核对清楚了就行。其他的盘亏原因查找,进项税额转出直接根据总数乘以一个适用税率转出就行。没那么复杂。
分析:年末企业对需要对存货进行盘点,那么对盘点出现的问题。管理上需要找到解决办法,会计上按照规定的账务处理进行,税务上也需要对盘点结果进行分别处理。实务中对于盘点就是完成一项例行的任务,至于盘点后的原因分析以及进项税额转出管理存在错误的认识。那么对于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如何有效管理呢?
1:制定盘点管理制度,对进项税额转出管理也需要制定相应规定。以便规范企业的进项转出行为。对于盘盈与盘亏,必须先查明原因,然后再分别依法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企业对于存货盘亏中,属于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非常损失”范围的,应当进行进项转出,不属于“非常损失”范围的,则不应转出;
3:实务中存在一些企业对存货盘亏属于非正常损失的部分,一律按照17%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一是财务人员可能疏于对税法学习,二是财务人员对此的错误认识。进项税额转出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几个方面A: 因此进项税额转出必须区分不同的货物不同适用税率。进项转出要分商品类别、分税率、分情况计算转出额。农产品按13%转出进项税,一般商品则转出17%进项税。如果有情况表明,该批货物并未抵扣进项税,或者抵扣的税率是3%,则应按照实际抵扣的税率计算转出额。
B:考虑实际是否抵扣了进项税,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照抵扣多少、转出多少的原则。C:注意学习相关税法条文,并制定企业进项转出风险提示点。
D:及时做好进项转出的资料并进行档案管理,以备税局核查。
误区十:年末核对往来账款,只关注“应收账款”相关科目。
会计说:年末应收账款肯定要核对的,对外的肯定要核对清楚哈。至于其他应收款核对个总数就行了。多数是内部借支,错了错不到哪里去。不会有什么大事。
分析: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一向很重视,有管理制度,有管理责任人,有KPI考评。年底更是对这块很重视。各家企业都有一套自己的管理应收账款的经验。但是往往对其他应收重视的成都不够。甚至忽视了其他应收账款的管理和税务风险。企业只是关注应收账款,忽视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可能出现“后院着火”的尴尬境地。
1:其他应收款管理:
企业因管理需要一般都在内部借款。比如部门备用金性质借款,比如于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代垫往来性质,比如临时性借款(入差旅费等),比如特殊事项支付给员工的款项。企业对这些借款一是也需要制定管理制度,二是平时做好相关台账管理及借款单据核销管理。三是年度也要对其他应收款核对。对不同性质的借款按税务上存在的风险分别针对性进行管理。
2:其他应收款税务风险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于其他应收款,一直也是税局稽查部门重点关注点和突破口。所以企业在做好日常管理的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做好“其他应收款”税务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