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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盘点中不能忽略的大事情

2016-05-12 17:17 来源:孟彬微信公众号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导读:对存货盘点结果的不同,会计上会采取何种处理方式呢?小编对此进行梳理。

  存货的清查盘点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可以更好的反映企业的真实业绩情况,及时清理毁损、变质、滞销的库存商品,提高库存商品的周转率,合理控制库存,准确计算库存商品的价值。

  那么,对存货盘点结果的不同,会计上会采取何种处理方式呢?

  小编对此进行如下总结:

  A-----存货盘盈的会计处理:

  发现盘盈的存货,

  借:存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在报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以该部分价值冲抵“管理费用”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盘盈的流动资产,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相当于增加本年应纳税所得额。

  B-----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

  发现盘亏的存货,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注:只有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盘亏才作进项税额转出]

  在报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对该部分价值进行如下处理:

  借:管理费用(正常损耗部份)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或责任人赔款)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现金的盘点,可以比照执行上述处理方法。

  由此可以理解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该科目是企业流动资产盘点的过渡科目。如果盘盈,冲抵企业的“管理费用”;如果盘亏,要分析盘亏的具体原因①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盘亏,该部分进项需要做转出;②企业正常损耗部分记入“管理费用”;③有第三方为该部分盘亏承担责任的,记入“其他应收款”③非正常损失造成的盘亏,记入“营业外支出”。

  【引申思考】

  那么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盘点,会采取哪些会计处理方式呢?

  盘盈:根据重置价值

  借:固定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盘盈资产要计算缴纳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进行归集。在计算缴纳所得税费用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代替的是“所得税费用”。

  结转留存收益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盘亏:根据账面原值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折旧价值记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盘盈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确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即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按照重置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

  盘亏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六条明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十八条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