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两种:一种方法是在借款费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另一种方法是予以资本化,即将与建造或生产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计入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借款费用》对借款费用的处理具体规定为: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具体说明如下:
(一)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借款费用
1.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费用,或者虽然是长期借款性质但不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借款费用也不计入所制造的存货的价值内而是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产品成本.
3.如果是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虽属于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也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5.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将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6.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二)可以资本化的利息费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借款费用》中规定:为购置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其中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辅助性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