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国会计行业!
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学习 > 会计实务操作 > 正文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2016-02-26 09:45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一)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等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公允价值)

  预计负债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上述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公允价值)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等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只有在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才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