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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出资金的会计处理

2016-01-12 17:03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拆出资金的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拆出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拆借给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出资金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