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权益法适用于:
①对联营企业投资;
②对合营企业投资。
2.会计处理:
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②投资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或是发生亏损,直接反映为其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或者减少,此时,投资单位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除外),确认为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具体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或做相反分录。
③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的损益调整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④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其他综合收益
投资企业应该按照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其他综合收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
⑤被投资单位实现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资本公积的变动)
因增资扩股而增加的资本溢价等,投资企业应按享有的份额,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做相反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