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现金折扣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帐金额核算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形式。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只允许采用总价法核算。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按净价法入账的情况,这样的结果就会使企业少记正常的收入、客观上造成应收账款入账金额不实的结果,为一些不法分子贪污制造机会。
例如某家具商场在销售上采取的信用政策为2/10、1/20、N/30,但其按净价法核算销售收入,这样就会少计收入,从而影响到利润的核算。
九、延期承兑应收票据,索取酬金
企业在经济往来中,也采取签发商业汇票进行结算,有些人就在票据上大做文章。本已到期的应收票据,因付款方暂无力支付,该企业便提出以“好处费”为条件,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如甲企业售给乙企业商品一批,价款50万元,经双方约定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支付货款。甲企业发出商品后,收到了乙企业承兑的不带息商业汇票,即作了账务处理。商业汇票临到期时,乙企业派人与甲企业协商,要求待资金缓解时偿还应付货款,并许诺可给有关人员“劳务报酬”。甲企业有关人员则为谋取私利,答应对方要求。经商定,乙企业可在一年内付讫货款,条件是按该笔货款同期借款利息15%,向甲企业有关人员支付“好处费”。甲企业收到“好处费”后,将到期票据转作应收账款。
十、利用预付账款业务往来搭桥
按规定,企业的预付款业务必须以有效合法的供应合同为基础,而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的预付款业务根本无对应的合同,而是利用预付款这一“中转站”往来搭桥,为他人进行非法结算,将所得回扣或佣金据为已有;或利用该项业务转移资金,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或私分。
如甲企业本与乙企业无任何业务往来,但甲企业的负责人与乙企业的财务主管有亲戚关系,于是,甲企业以收取一定“使用费”为条件,在审计人员的函证中证明该企业收到乙企业的预付款,给审计人员的工作制造了很大的障碍,使甲、乙两企业的会计核算失去了真实性。
十一、预付账款成为“回收站”
电脑的“回收站”是用来存放一些垃圾文件,一旦发现该文件有用,还可以从“回收站”中捡出来。在许多企业中,“预付账款”账户就发挥着“回收站”的作用,企业销售商品,不确认收入,而是暂时存放在“预付账款”账户中,作为预付款,日后,再作相反会计分录,视同退款。这样的后果就是企业可以偷逃收入、偷逃税金、隐匿收入。
十二、列作应收票据的经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
在实际中,有的企业将不属于应收票据的经济事项列作应收票据处理。或虚减应收票据业务,利用“应收票据”帐户从事舞弊行为。
十三、占用备用金,谋取私利
其他应收项目主要指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对于这类应收项目,主要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中核算,如企业发生的各种赔款、存出保证金和备用金等,备用金主要是企业拨给有关职能部门或有关业务人员备作零星开支的款项,某些企业由于备用金领用和报销制度不健全,有关人员就混水摸鱼,多领备用金或长期占用备用金,将手中的备用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或投资于股票等项目,获取投资收益。有的财务人员也利用职权,私领备用金向有关单位投资或挪作他用,捞取个人好处。
十四、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其他应收款”账户反映的业务较零星、复杂,也就容易为某些企业所利用,主要形式有:
1.为谋取暴利、逃避税务工商管理部门的管理,将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业务反映在“其他应收款”账户;
2.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私自存放大量现金现象,违反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的规定;
3.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在一定程度上为贪污盗窃、损公肥私大开方便之门。
十五、其他就收款占压期过长
一般情况下,其他应收款作为企业的债权,其占压期不能过长,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的“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造成一种不真实的会计信息。
如审计人员在查阅某企业“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时,发现摘要中注明应收王×赔款的业务,借方发生时间为4年以前,但至今仍挂账未解决,经询问知情人,才知王××为该企业前任出纳员,因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由于各种原因,本应由王×赔偿的款项一直没有收回,现王×已调离单位去向不明,因此,这部分赔款已成为事实上的坏账。但却仍旧挂在企业账上,充作资产,不作坏账损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