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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借款的明细核算

2015-08-26 16:21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为了核算企业的短期借款,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取得借款的本金数额,借方登记偿还借款的本金数额,余额存贷方,表示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本科目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业务要点

  1.短期借款的取得

  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款项时,应签订借款合同,注明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和还款时间等。取得短期借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2.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

  企业取得短期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费用,一般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按季度在季末收取借款利息,因此,企业在月末需要预提短期借款的利息。

  3.短期借款的偿还

  企业在短期借款到期偿还借款本金时,应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用实务

  【例】某企业于2011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短期借款10万元,期限半年,年利率6%、利息按月预提,分季支付,借款本金到期后一次归还。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企业应作如下务处理。

  (1)1月1日借入款项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短期借款 100 000

  (2)1月末预提当月利息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预提利息=100 000×6%÷12=500(元)

  借:财务费用500

  贷:应付利息500

  2月末预提当月利息的会计处理同上。

  (3)3月末,支付本季度利息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500

  应付利息1000

  贷:银行存款15000

  下一个季度的账务处理与上一个季度相同。

  (4)7月1日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借款100 000

  贷:银行存款1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