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企业,自持一部分商业地产用于出租,已办理房产证,且已在银行抵押贷款。现由于经营战略的需要,打算出售此部分房产。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处置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货摊销,借机“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处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其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结转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若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也一并结转。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商业地产用于出租,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再出售时按照上述处置投资性房地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模式不同会计处理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