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98]44号文印发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其中对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就增值税检查中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对检查后企业的帐户处理及余额调整,谈一点建议,供同志们工作中参考。
一、增值税检查后的帐户处理:
关于增值税检查后的帐户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就增值税检查中涉及增值税补退税金,在“增值税检查调帐通知书”中逐笔进行调整,作为企业调整帐户的依据。一般需调整的常用分录有:
1、对纳税人因发出货物、价外收费、残料收入、“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申报)等应作销售而未作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帐款(现金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展览、广告、无偿赠送他人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长期投资(应付利润、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4、对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或移送相关机构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帐款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对纳税人因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产品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6、对出售不符免税规定的固定资产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调整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7、对纳税人因结算上年税金需调整本年期初留抵税金而企业未作调整造成虚列进项税金的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8、对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而多抵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9、对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调整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0、对纳税人因取得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不符规定发票须转出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1、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造成多记销项税额或少记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有关科目
二、关于增值税检查调帐后的余额调整:
增值税检查调帐结束后,应根据“增值税检查调帐通知书”结出“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
若余额在贷方,应考虑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有无余额,如借方有余额,且大于本科目贷方余额数,则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如借方无余额,则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如借方有余额,但借方余额小于本科目贷方余额数,则先结平原余额,再按差额数,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