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预提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了不允许扣除的情况,如预提未实际使用或上缴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5月8日新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政策下发以前,预提而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于没有文件明确规定的一些情形是否能税前扣除成为很多企业疑惑的地方,今天对这个问题给大家做个简单的总结和分析。
预提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预提费用确实已实际发生(即有相关证据表明支付的事实,如:发票),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可在发生所属期税前扣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微信里之前发过一篇关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研发费处理的案例,当中试用的文件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这里所说的允许追补的包括记账错误、实际发生但未取得相关合法凭证的支出,并不包括当年未实际发生而在次年取得发票的预提费用。
可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
符合规定的工资薪金
5月8号的新政策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银行贷款利息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据实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会计上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应付利息,属于确定的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和负债,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税前扣除。
计提的弃置费用
弃置费用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注意,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可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预提的后付跨期租赁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因此,后付跨期租赁费是可以预提并税前扣除的。但要注意,预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应计入下一年的成本费用,本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
不能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
售后服务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税前扣除。售后服务费作为预提费用若尚未发生,属于不确定的支出,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
例如,某电脑公司2014年销售电脑1万台,年底按每台180元计提售后服务费,计提销售费用180万元,待下年实际发生售后服务时冲减预计负债。该公司计提的180万元销售费用在汇算清缴时要作纳税调增,待实际发生时再作纳税调减。
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及不符合规定的工资
福利费、工会经费应在实际发生时扣除。对于账面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且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有限额规定。如果计提的工资在汇算清缴前仍未实际支付,那也同样不允许税前扣除。
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依据会计准则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坏账准备(金融、保险机构除外)未经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核定不允许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