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未达账项会计处理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违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记录完整、资料可靠。对第二类情况中的"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款项显然符合资产的定义,也不存在确认和计量问题;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显然已经不是企业的资产,其金额也是确定的。
事实上,经过调节后的余额才是企业可以支配的银行存款。毫无疑问,应当将第Ⅱ类情况予以反映,据以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特别是当第二类情况的差额较大时,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项目反映的客观性就大为降低,甚至会影响整体报表的客观性,据此进行会计分析,有可能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错误判断和决策。
(二)不利于对未达账项的会计管理。企业应关注未达账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即使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也不能排除存在差错或舞弊的可能性。实务中,利用结算凭证传递上的时间差异,虚构银行对账单、虚增未达账项,从而挪用资金等舞弊行为时有发生。仅仅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这应当是审查未达账项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开始。此外,信息使用者无法判断未达账项存在的风险,比如,未达账项的存续期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
(三)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相背离。新修订的《基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依此,对第二类情况中的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款项应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不应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