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为某商场的商品供应商,每期期末,按商场销售本公司商品金额的5%进行现金返利。双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假定商场共销售甲公司商品金额234万元,按约定收到返利11.7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商场向供应方收取的返还资金,商场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商场对现金返利的财税处理:依据取得的供应方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二、供应商对现金返利的财税处理:经计算应返利11.7万元,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凭此红字发票进行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
贷:银行存款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