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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售短期投资处理

2015-08-20 10:01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应作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投资收益(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成本和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的差额)

  贷:短期投资(按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

  投资收益(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成本和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的差额)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以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出售部分的成本。部分出售某项短期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出售短期投资成本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