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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私刻印章、伪造合同的“空手道”?

2015-08-17 17:02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钱熙俊 陈皓 高垚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案例
  2010年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的获批,海南的房地产开发再次变得热火朝天。南下“淘金”的王某想了一个自认为能快速来钱的方法。他先伪造了江西第一房屋建筑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公章,用该公章与文昌某旅游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方圆小区的合作项目。接着他又约见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法人张某,谎称自己是江西第一房屋建筑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总经理,其项目需要3 000吨钢材(实际需要约200吨左右),要求张某负责钢材供给。2010年11月,王某将私自伪造的江西第一房屋建筑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加盖在《供货合同》上交给张某。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王某用资金紧张、每次支付小部分货款,要求张某继续供应钢材的方式先后共骗取价值1 136 966元的钢材。王某支付400 000元后,就不再支付货款给张某。
  2011年3月,王某由于工程进度问题与文昌某旅游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矛盾解除项目合作。张某让王某写下欠条,王某确认共欠张某货款736 966元,并承诺于2011年4月13日前还清。之后张某多次找王某追讨货款未果。2013年11月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认为,王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诈骗他人736 966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150 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

  评述
  从案例来看,犯罪分子的手段并不高明,只要企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同管理,便能对此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控制。上述案例中有两个值得关注的细节。

  (一)仅通过一枚公章就能确定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吗?
  公章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法定代表标志,加盖了组织公章的合同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在案例中,王某通过伪造的公章先后与文昌某旅游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实际上,在合同订立环节,仅通过公章来确定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如果是第一次和对方签订合同,资质文件应该越全越好,以确保对方具有履约能力。即使是长期的合作对象,也不能仅凭公章就确定对方的主体资格,而需要确认合同签订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授权。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等法规对组织的印章刻制进行了规范。根据法规,对于企业公章的真伪,可以通过字体、颜色、形状等方面进行初步的判断。然而,随着印章造假技术的不断提升,伪造公章已经可以做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企业可要求对方提供公章在公安局备案的证明文件。企业还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合同对方的公章进行鉴别。

  (二)支付小部分货款就可以继续供应钢材吗?
  案例中王某以每次支付小部分货款,要求张某继续供应钢材的方式骗取了价值一百多万元的钢材,而自己仅付出400 000元。从内控的角度分析,如果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就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对于合同履行,企业应进行实时、全面的跟踪、分析和评估,一旦发现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现象或问题,则应及时采取行动维护企业利益。常见的行为有签订补充协议、解除合同等。如果产生了合同纠纷,也应通过合同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解决,避免由于纠纷而造成企业利益受损。
  在私刻公章、伪造合同案件频发的今天,企业加强合同管理就成了当务之急。在合同订立环节,企业防范私刻公章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对合同对方履约能力的确认,要求的资质文件越全面,则越能够保证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在合同履行环节可加强对相关风险的防范。企业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就能有效防范不法者施予的“空手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