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一般建设单位都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理。但如果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联手进行舞弊,则会给建设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和生产风险。2015年2月,浙江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实施诈骗的案件。
2013年11月,被告人林某承接了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东京村、兴澄村、平桥村以及开发大道两侧的复绿工程,并由被告人江某负责具体工程。在东京村的绿化工程完工之后,林某唆使江某将支付证书、合同、工程量审核表等相关单据交到监理机构,要求当时担任监理工程师的被告人裴某签字确认。裴某在检查单据后发现上面的施工面积远远大于实际面积。出于职业素养,裴某指出了江某的错误。但江某要求裴某通融一下,并分给裴某一半的好处。面对利益诱惑,裴某答应了江某的要求,以虚报工程量的方式来骗取工程款。他先在报批的工程款支付证书等工程款结算资料上冒签监理工程师的名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将虚假的工程款结算资料上报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支付工程款。最终,东京村、尚澄村等地的复绿工程虚报施工面积达3 500余平方米,折合工程款12万余元。
同时,裴某还找了另一个施工单位的王某,由王某承接开发区复绿工程项目,然后裴某再将该工程转包给他人,并由自己担任监理。工程完工后,裴某和王某又故技重施,虚报施工面积6 900余平方米,骗取工程款24万余元。
开发区管委会在审核拨款的过程中发现了他们的舞弊行为。之后,裴某、江某、王某、林某被提起公诉。四名被告人以诈骗罪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和罚金,等待他们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评述
《建筑法》规定,我国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现场监理的主要职责是对施工单位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其工作量进行复核确认。如果没有监理机构签字,施工单位就一分钱也拿不到。监理机构作为中介组织,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之间更易达成较为稳定的“业内合作”关系。一旦像案例中监理人员被施工方拉拢腐蚀而放弃职责,或双方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无论虚报工程量还是隐瞒施工质量问题都很难被发现,给建设单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并可能带来工程质量低劣和进度延期等问题。
(一)加强概预算的编制工作
通常,联合舞弊的察觉难度相对较高。但只要控制措施合理,监管力度到位,往往就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舞弊迹象,减轻损失或避免损失发生。针对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的情况,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概预算是预防舞弊的关键。
一般的工程项目在选择施工单位之前,都会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并提报工程量清单和概预算,对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和费用情况进行前期预估,同时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编制完成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如果是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概预算还应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并作为选择施工方的标准。在工程款的支付过程中,建设单位也应将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概预算作为工程款支付审核的依据之一,当发现监理机构签章确认的工程签证单出现了较大偏差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此外,条件具备的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企业的工程、财会等相关部门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等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有实力的建设单位还可委托专门的造价咨询公司来对工程付款实施监控,将工程质量、进度的监督和工程资金的监督分离开来,以减少舞弊现象发生的可能性。
(二)注重工程项目的决算工作
在工程周期长、工程量大的情况下,也有一些施工单位将虚报的工程量分摊到不同阶段中。这样的舞弊情况让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很难察觉,要发现就要依靠工程决算的编审。通过对竣工工程进行决算,如果发现工程造价和前期的概预算有较大差异时,应及时收集施工图、工程签证单、会计凭证等相关证据,委托竣工决算的编审单位进行相应的核查。一旦发现存在建设单位故意虚报等情况,应按照合同规定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反索赔。
(三)重视工程过程审核的留痕及资料的保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控制,应当完备施工资料和做好现场签证工作。对因设计变更、技术障碍等问题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成本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认真分析其合理性、准确性,取得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收集所需的各种文件、合同、图纸等,并征求各相关方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防止舞弊情况发生。人的私心和贪欲往往难以避免,但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的制度和多项有力措施共同保障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或者快速发现并终止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