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方式是否可行?
答:A公司以持有C公司股权对B公司增资,按平价增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以C公司股权对B公司进行增资,C公司股权权属于已由A公司转至B公司,A公司应视同转让股权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的市场价值为6000万元。A公司取得B公司增资股权的成本为6000万元(不考虑税费)。A公司转让C公司股权的收入按1000万确认,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调整。按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调整,A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收入6000万元。A公司就该股权转让所得5000万元(不考虑税费),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