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4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000万元,按5%比例确认坏账50万元。当时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万元
贷:坏账准备 50万元
2015年我公司收回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30万元,此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万元
贷:应收账款 30万元
但针对14年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应如何处理,是否为:
借:坏账准备 30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万元
专家回复:
贵公司15年关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帐务处理不正确。
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帐准备”。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直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因此,针对贵公司的具体业务,15年收回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应作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万元
贷:应收账款 30万元
同时:
借:应收账款 30万元
贷:坏账准备 30万元
或者 直接做如下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万元
贷:坏账准备 30万元
提示:《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企业因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坏账损失当期若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在计提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在申报时要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