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付账款审查目标
1.确定应付账款的发生及偿还记录是否完整;
2.确定应付账款的年末余额是否正确;
3.确定应付账款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充分。
(二)应付账敦实质性程序
1.获取或编制应付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数是否准确,并与明细账和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选择应付账款重要项目(包括零账户),函证其余额是否正确;
3.根据回函情况,编制与分析函证结果汇总表,对未回函的,决定是否再次函证;
4.对来回函的重大项目,采用替代程序,确定其是否真实:检查决算日后应付账款明细账及现金日记账、核实其是否已支付;检查该笔债务的相关凭证资料、核实交易事项的真实性;
5.检查是否存在来人账的应付账款:检查被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未处理的不相符的购货发票(如抬头不符,与合同某项规定不符等)及有材料入库凭证但未收到购货发票的经济业务;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收到的购货发票,确认其入账时问是否正确;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相应凭证,确认其入账时间是否正确;
6检查应付账款是否存在借方余额,决定是否进行重分类;
7检查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并作出记录,必要时予以调整;
8.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采用的折算汇率,折算差额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9.验明应付账款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充分披露。
(三)应付账款错弊查证
1.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重组检查
根据是否附或有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也会存在差异。不附或有条件时,一般情况下,会计与税务处理基本一致,如果重组后应收、应付金额超过了上正常信用期,会计上的公允价值应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进行折现,而税法上仍应按终值确认。
附或有条件时,债权人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或有应收金额不予确认,其会计与税务处理与不附或有条件时一致;债务人的或有应付金额若符合或有事项准则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而税法上,由于只有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预计负债确认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5 -1甲公司2008年6月购买乙公司产品,价款50万元,甲公司签发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年利率为5%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日,本息合计5l. 25万元。由于甲公司无法偿还票据本息,2009年1月经协定,延长偿还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本金降为40万元,免除已欠利息,利率降至3%,但如果甲公司2009年盈利,则利率仍为5%。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债务重组日
甲公司应确认预计负债-40X(5%-3%)×2-1.6(万元)
借:应付票据 512 500
贷:应付账款 400 000
预计负债 16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96 500
税法规定,应确认债务重组所得11. 25万元(51. 25-4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万元(11. 25-9. 65)。
预计负债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一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扣除额
=1.6-1.6=0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0.4万元(1.6×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4 000
贷:所得税费用4 000
(2)以后年度
如果2009年实现盈利,则需支付利息2万元(40×5%),其中包括或有应付金额0.8万元。
借:财务费用 12 000
预计负债 8 000
贷:银行存款 20 000
实际支付的预计负债可以在税前扣除,应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0.2万元(0.8×25%)。
借:所得税费用2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 000
如果2009年未实现盈利,则只需支付利息1.2万元(40×3%)。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巳确认的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并确认营业外收入。
借:财务费用12 000
贷:银行存款12 000
借:预计负债8 000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8 000
预计负债确认时未在税前扣除,冲销时也不应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0.8万元。预计负债账面价值减少0.8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0.2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 000
2.债务重组业务一般性税务处理错弊查证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业务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同时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例5 2 2010年2月1日,甲公司将一批商品销售至乙公司,价款160 000元,增值税27 200元。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4月1日前支付货款,但由于乙公司财务困难,到期无法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央定于4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协议规定,甲公司减免债务32 000元,乙公司以现金偿还其余贷款。
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87 2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55 2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32 000
分析:
税法规定,债务人应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乙公司债务重组甘确认债务重组所得32 000元,应计入应纳所得额,新准则的规定使得该笔业务的会计和税法处理没有区别,无须进行纳税调整;甲公司无须进行专门的纳税调整。
例5-3甲公司欠乙公司贷款100万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经双方协商,甲公司以其自产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50万元,公允价值60万元。甲、乙公司债权、债务的计税基础均为100万元。
在会计处理上;
(1)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1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应交税费——应变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98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000
贷:库存商品500 000
(2)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迸项税额)102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98 000
贷:应收账款1000 000
在税务处理上:
(1)甲公司
应确认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10万元(60-50),固时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顿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9.8万元(100- 60 -10.2)。
(2)乙公司
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9.8万元(100-60-10.2)。
可以看出,债务重组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无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与会计处理基本一致。
3.债务重组业务特殊性纳税处理错弊查证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业务同时符合文件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般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需要注意的是:
一是,债务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必须是股权支付部分,股权支付既包括债务人自身增发的股份,又包括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而这里的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此外,文件对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形式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都规定了股权支付的比例,但对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支付比例并来作要求。<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二是,债务重组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如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债转股时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等。
(1)债务人以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偿债进行重组检查
例5— 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敖100万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经双方协商,甲公司以其对控股公司的部分股权偿还债务。该股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50万元,公允价值70万元。该债务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甲公司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在会计处理上:
①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1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 000
投资收益 20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300 000
②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700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300 000
贷:应收账款1000 000
在税务处理上:
①甲公司
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比例为60%,超过5o%,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选择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递廷计入以后年度,即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24万元,而账面价值为0t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4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6万元(24×25%)。
借:所得税费用6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60 000
递廷计入以后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每年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1.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000
贷:所得税费用 15 000
②乙公司
会计上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30万元,应向税务部门提供与债务入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t经审批后如可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如不能在税酋扣除,则应作为永久性差异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债务人增发自身股份偿债检查
例5—5承例5-4。假设上述甲公司增发20万份面值1元、每股市价3.5元的普通股偿债,其他条件相同。
在会计处理上:
①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1000 000
贷:股本 20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0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300 000
②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700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300 000
贷:应收账款1000 000
在税务处理上:
①甲公司
股本溢价50万元不征所得税,债务清偿所得30万元也暂不确认,以后依法减资或清算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即按照税法规定其计税基础为30万元,而账面价值为o,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万元。如果预计以后不会减资也不会进行清算,则表明该暂时性差异在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所得税没有影响,会计上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②乙公司
乙公司也应暂不确认股权投资损失30万元,同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计税基础100万元确认,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0万元,如果符合会计上递延所得税费产确认条件,则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乙公司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该暂时性差异在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不会对未来期问所得税产生影响,会计上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3)债务人债务清偿额既有股权支付,又有非股权支付时的处理检查
例5-6承例5-5。假设双方达成协议,甲公司以其对控股公司的部分股权及部分自产产品偿还债务。甲公司支付股权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40万元,公允价值50万元;自产产品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15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20万元。其他条件相同。
在会计处理上;
(1)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1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长期股权投资 400 000
投资 收益 10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66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000
贷:库存商品 150 000
(2) 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500 000
库存商品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66 000
贷:应收账款1000 000
在税务处理上:
(1)甲公司
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26.6万元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比例为53.2%,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但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26.6万元并非全部是股权支付所得,根据规定,非股权支付所得仍应在交易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债务重组所得中应计入当期所得为8. 48万元[26.6×23.4÷(50+23.4)],而可以选择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为18. 12万元[26.6×50÷(50+23.4)],其中计入本年度3. 624万元(18.12÷5),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4. 496万元(18.12-3. 624),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 624万元(14. 496×25%),并在以后4个年度均匀转回。
(2)乙公司
债务重组损失的税务处理方法与前述(1)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