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国会计行业!
您的位置:首页 > 会计学习 > 会计实务操作 > 正文

预收账款核算中的错弊查证

2015-08-11 14:41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一、预收账款基础知识

  (一)预收账款概述

  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根据合同的规定,向购货单位或个人预收货款或定金,而形成的负债。因其与企业正常的购销业务相关,所以,一般来讲时间不会太长,属于流动负债。但预收账款与应付账款不同,预收账款应以商品或劳务来偿还。预收账款一般是在三种情况下产生的:一是企业的产品或劳务在市场上供不应求;二是购货单位的信用不佳}三是生产周期长的企业(如建筑业、造船业等)为解决生产资金不足而向购货单位收取定金。

  (二)预收账款账务处理

  当企业的预收货款不多时,可以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账户,将预收账款并人“应收账款”账户进行核算。在“应收账款”账户中核算预收账款项时,收到预收账款或收到对方补付的款项时,应贷记“应收账款”账户;付出商品或劳务时,或退还多收的预收款项时,应借记“应收账款”账户。“应收账款”账户如为借方余额,其借方余额表示应收款项的金额;如为贷方余额,则表示企业尚未付出商品、劳务的预收款项的金额。预收账敖按照购买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二、预收账款错弊查证

  (一)预收账款审查目标

  1.确定预收账款的发生及偿还记录是否完整;

  2.确定预收账款的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3.确定预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预收账款实质性程序

  1.获取或编制预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核对其期末余额合计数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2.检查已转销的预收账款。请被审计单位协助,在预收账款明细表上标出至审计日止已转销的预收账款,重点对已转销金额较大的预收账款进行检查,核对记账凭证、仓库发运凭证、销售发票等,并注意这些凭证发生日期的合理性。

  3.抽查相关凭证。抽查预收账款有关的销售合同、仓库发运凭证、收款凭证,检查已实现销售的商品是否及对转销预收账款,确定预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4.函证预收账款。选择预选收账款的若干重大项目函证,根据回函情况编制函证结果汇总表。

  5.检查预收账款是否存在借方余额,决定是否建议作重分类调整。

  6.检查预收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并做出记录,必要时提请被审计单位予以调整。

  7.对税法规定应予纳税的预收销售款,结合应交税金项目,检查是否及时、足额计缴有关税金。

  8.确定税收汇款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作恰当披露。

  9.检查预收账款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作恰当披露。

  (三)预收账款错弊查证举例

  例5 -7取得预收款纳税检查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为生产大型机械设备的企业,该大型机械设备的生产工期为2年。2010年1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乙企业支付设备价款的10%,2010年6月、12月、2011年6月、12月各支付合同价敖的10“。2012年1月设备移交,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乙企业支付剩余价款。2010年9月,乙企业因战略调整,不需要该设备,向甲企业提出解约,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甲企业退还乙企业10%设备价款,乙企业支付甲企业赔偿金5万元。那么,甲企业对上述业务应如何作税务处理?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上述问题中提到的预收款项,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关键是要先把握在销售收入确认方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差异。

  1.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牧款日期的当天。因此,甲企业在2010年2月及6月收到乙企业支付的货款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应在2010年2月和2010年6月分别向乙企业开具专用发票。2010年9月,双方解约。甲企业应收乙企业赔偿款1万,并应偿付设备价款10%给乙企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甲企业未将大型设备交付给乙企业,甲企业不属于销售货物,不需缴纳增值税。甲企业应按国税发[2006]156号文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扣减其销项税额。也就是说,甲企业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收取的预收藏可不需缴纳增值税,否则,需缴纳增值税。

  甲企业的设备未交付给乙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因此,收取的赔偿款不需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脸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甲企业制造该设备已预收乙企业部分货款,因该设备并未发给乙企业,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x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盒收入、汇兑收益等。”甲企业收取乙企业的预收款,因甲企业不再向其发送货物,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该敷项与甲企业收取赔偿款一样,属于甲企业的其他收入,应计算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甲企业退还乙企业部分预付款,取得相关合法凭证的,可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