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陆路客运时,由本单位直接向旅客收取的车票款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由外单位收取的是按收取的旅客车票全额还是按扣除客运站的服务费后的余额纳税?客运费结算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许多财务人员来说,收取陆路客运费和服务费及结算客运费的会计处理问题是工作中的一个难题。
为本单位收取的旅客车票款的财税处理
为本单位收取的客运费(旅客车票款),因旅客运输和客运服务是同一单位完成的,不用支付客运服务费用,因此,向旅客收取的车票款时,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按收取的车票款÷(1+11%)×11%=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借记:库存现金,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按收取的旅客车票款项÷(1+3%)×3%=应纳税额,会计处理为:借:库存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例1:甲客运公司向旅客收取车票款项111000元,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及旅客运输均由公司内部完成。
如甲客运公司的客运费采用一般计税办法,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下同)
借:库存现金 11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
如采用简易计税办法:
借:库存现金 11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7766.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33.01。
为外单位收取的旅客车票款项的财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为外单位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为外单位提供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等服务,按收取旅客车票金额扣除支付外单位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具体计算如下:客运服务费的含税销售额=售票收入×10%(一般按售票收入的6%~10%计算);
销项税额=售票收入×10%÷(1+6%)×6%;
承运方客运收入(含税价)=售票收入×90%。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服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承运单位的含税客运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为外单位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等服务的适用税率为6%,而承运方如采用一般计算税办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为11%,增值税抵扣就抵扣多了;如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则又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无法抵扣,不适用增值税环环相扣的理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也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兼顾历史习惯,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客运站开具的代售车票直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客运服务费,另一部分为承运方运费收入。与此同时,为了直观监控运费结算情况,在账务处理上就要求将承运方的运费记入客运站的销售账户,待承运方开具发票就冲红销售。
例2:乙客运站为丙客运公司提供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业务,向旅客收取车票款项1060000元,并通过银行将954000元(按车票款的90%计算)的客运费汇给丙客运公司,并收到丙客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旅客运费,剩下的106000元作为客运场站服务费入账。
1.乙客运站向旅客收取车票款项时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丙客运公司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到丙客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冲减销售收入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丙客运公司 954000
贷:银行存款 954000。
结算外单位收取的客运费的财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结算外单位收取的客运费时,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按外单位汇来的客运款÷(1+11%)×11%=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款项——某客运站),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按汇来的客运费÷(1+3%)×3%=应纳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某客运站),
贷: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例3:丁客运公司收到乙客运站汇来客运费共计222000元,并通过银行结算。
如丁客运公司按一般计税办法计税,则丁客运公司向乙客运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2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00
如丁客运公司按简易计税办法,则丁客运公司向乙客运站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2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15533.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46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