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或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旧固定资产。应纳税额=销售额÷(1+4%)×4%÷2.对收取的价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其应纳税额不得用进项税额抵扣,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减半部分计人营业外收入。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或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此类情况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17%)×17%,对收取的价款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销售额÷(1+3%)×2%,对收取的货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例:2010年5月.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把一台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对外出售,取得价款3万元,应纳增值税额=30000/(1+3%)×2%=582.52(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9417.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2.52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这种情况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3%,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例:2010年5月,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售一批旧材料,售价5万元。应纳增值税额=50000/(1+3%)×3%=1456.31(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9029.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7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