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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理赔的会计处理

2015-08-03 16:30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理赔的程序一般如下:报损——核查定损——确定赔付额——赔付。其他环节基本类同,但因确定的赔付额与所核定的损失金额可能有所不同,存在几种情况。

  所给予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及车辆修复费用都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企业只是先期垫付,付出资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待事故处理完毕、赔偿、车辆修理等所有善后工作完成后,凭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收到保险公司赔付款项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这种情况下赔偿和修车的全部票据都要交给保险公司,企业不需要这些凭证,而只需要保险公司的理赔单等即可。有些保险公司还要求收款人签署由保险公司开具的制式《赔款收据》,收款单位可以将之作为据以入账的原始凭证。

  所发生事故对第三方赔偿支出或者造成车辆损失修复的金额超出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这部分费用可以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暂挂往来账(其他应收款);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所挂往来账与保险公司赔付的差额转入营业外支出。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赔付部分的处理与前述无异,超过保险赔偿的支出需要取得相应的原始凭证,如事故责任划分单证、调解书、医疗费用票据、车辆修理费用支出的原始单据(特殊情况下可以复印件为依据),对方收款或者转账支付的原始凭证。

  如果事故中对方承担一定责任,由其个人、单位赔偿的,应向其开具收据。由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的,通常会取得保险赔款收据,辅以责任划分单证等资料入账,所收到款项冲减“其他应收款”。所收到赔偿款项不足冲减其他应收款的,将其差额转入营业外支出。

  因保险理赔或者与对方发生争议,而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所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