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对客户逾期未退包装物的押金处理,列举了两种情况:一是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二是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两者都涉及到没收的押金,但会计账务处理不尽相同,会计制度也只是一笔带过,不容易分辨,现试作对比分析。
1.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这种情况可以这样理解,视同把该未退还的包装物出售给客户,取得的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同样,相关的税金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与之相配比。原出租(或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视没收押金后包装物是否需要再退还进行不同的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没收的押金,应把其转换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以便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属于交纳消费税项目的,还应计算交纳消费税。
[例1]某白酒酿造厂把一批成本为6000元的包装物出借给甲公司使用,收取了押金5000元。到期后,甲公司未按时退还包装物,按协议规定没收5000元押金。假设该酒厂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25%。
(1)把含税的押金转换为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5000÷(1+17%)=4273.50(元)
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4273.50×17%=726.50(元)
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4273.50×25%=1068.40(元)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甲公司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50
其他业务收入4273.50
借:其他业务支出1068.4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68.40
(2)如果没收押金后,包装物不需再退还的,应转销包装物成本(假设本例尚有3000元未摊销)。
借:其他业务支出3000
贷:包装物3000
(3)如果没收押金后,仍需退还包装物的,应按期摊销包装物成本,计入“营业费用”(假设本例每期摊销200元)。
借:营业费用200
贷:包装物200
2.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这与第1种情况所不同的是,逾期未退包装物按协议规定没收客户的押金后,再另外加收的押金。
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账务处理如上所述,理由是客户被没收押金,是为其违约行为付出的代价,对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企业而言,没收的押金又有包装物作对应,所以通过其他业务收支科目核算。而后,为了促使客户按时退还包装物,另上加收押金。对于另外加收的押金,由于没有包装物的金额作对应,属于偶发业务性质,所以,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例2]沿用上述例1的资料,该酒厂没收甲公司的押金后,仍要其退还包装物,另外加收押金2000元。会计分录为:
(1)收到加收的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2000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2000
(2)计算转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应交的增值税=[2000÷(1+17%)]×17%=290.60(元)
应交的增值税=[2000÷(1+17%)]×25%=427.35(元)
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2000-290.60-427.35=1282.05(元)
借:其他应付款—甲客户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427.35
营业外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收收入1282.05
账务处理对比分析:第1种情况,没收的押金扣除应交的增值税后,差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的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与其他业务收入存在配比关系,所以将应交纳的消费税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而第2种情况,没收的加收的押金扣除应交的增值税和应交的消费税后,余下部分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应交的消费税不能单独计入“营业外支出”,这是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之间不存在配比关系。
此外,如果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并已单独作价,但仍需要客户将包装物退还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其账务处理与上述第2种情况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