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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填列“增值税增加净额”项目?

2015-07-29 15:20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增值税增加净额”项目,可依据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增值税增加净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增加净额-“应收账款——增值税”、“应收票据——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增加净额+“应付账款——增值税”、“应付票据——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增加净额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具有代收代缴的性质,与净利润的计算无关。如果不存在赊购赊销事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增加净额即表示本期应付未付的增值税增加净额。如果存在赊销事项,“应收账款——增值税”、“应收票据——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增加净额,则表示本期应交的增值税中有一部分本期并未收到,在收付实现制下不需要缴纳,故应从“应交增值税”中予以扣除。“应付账款——增值税”、“应付票据——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增加净额,说明本期购入存货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有部分并没有支付,而原来在核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时是将其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依据收付实现制原则,这部分未付现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故此应该加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