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在商品实物交割之时,就表明商品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嫁给购买方,其货款应在合同期间内按约定的时点分期回收,强调的只是“货款结算”的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无关。故而,销货方应当于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不能在收款时点分期确认收入。其会计核算分两种情况:
1、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收款期限较短
收款期限较短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认为不具有融资性质。故而所售商品,销售方应按正常销售价格(公允价格)结算。
其账务处理:在商品交付时确认收入,即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即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按约定合同的时点分期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
2、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收款期限较长
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时期较长(通常超过3年),则视为具有融资性质。销货方应当在发出商品之时,按照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或现值)确认销售收入(但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合同或者协议期间内,运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并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核算收款期限较长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企业应按收合同或者协议的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例:ABC公司2010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H公司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从销售当年末分3年分期收款,每年收款600万元,合计1800万元,成本为13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假定实际利率为5%。则:
(1)2010年1月1日,销售实现之时:
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价值=600×(P/A,5%,3)=600×2.7232=1633.92(万元)
借:长期应收款 1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33.92
未实现融资收益 166.08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0
贷:库存商品 1400
(2)在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收款时点,除按金额收款外,还需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运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每期期初应收款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每期期初应收款摊余成本=期初长期应收款余额-期初未实现融资收益余额
2010年12月31日: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1800-166.08)×5%=81.696(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0
贷:长期应收款 6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81.696
贷:财务费用 81.696
2011年12月31日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1800-600)-(166.08-81.696)]×5%
=55.7808(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0
贷:长期应收款 6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5.7808
贷:财务费用 55.7808
2012年12月31日: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166.08-81.696-55.7808=28.6032(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0
贷:长期应收款 6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8.6032
贷:财务费用 28.6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