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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必备的内账和外账全攻略(三)

2015-07-27 15:11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五)“慎”是把查处“账外账”办成铁案的基础。
  办铁案,必须慎之又慎,查处账外经营,特别是查处大案要案,更要突出一个“慎”字。在查处账外经营的案件时,必须锤打稽查“精品”,让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具体要把握三个环节的“慎”。 1、执法程序环节“慎”。
  在认真分析查处账外经营的执法难点基础上,按照资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工作的及时性、文书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操作程序规定。
  2、采集证据环节“慎”。
  对案件取证环节,要层层把关,确保每个环节相衔接,环环相扣,相互印证。目前,税务稽查取证尚无一套完整的规定和办法,对此,在查处账外经营中,特别注重直接证据材料的收集。如:将收据、出库和发货凭证、企业负责人或财务人员记的流水账第一手资料列为取证的第一目标,有时甚至是一张便笺,稽查人员都视如珍宝。对每一个违法事实,必须对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做(询问笔录)。要求稽查人员根据稽查工作进展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尽可能采取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现代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并尽一切可能进行内查外调,特别对那些拒不配合稽查的企业,内查外调显得尤为重要。
  3、组织实施环节“慎”。
  在组织方面,必须坚持“四个到位”。即:大要案局长到位,调账科长到位,案件汇报制度到位,查处结果执行到位。
  每当发现大要案线索时,根据涉税案件的案情大小和查处的难易程度,统一调整稽查力量,确保案件查处力量;在大要案的查处过程中,必要时提请市局有关职能处室提前介入,对执法程序、取证要求进行指导和把关。在案件分配环节,实施了案件回避制度和调案制度。规定稽查人员在发现被查企业的领导或财务人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申请回避。同时,制定对案件的事前、事中、事后分析制度和案件点评制度,对案件查处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引入查案竞争机制,对稽查时间较长、疑点较多、查而末决的“拖案”,则及时进行调案,指定新的稽查专案组接管,原稽查小组向接管稽查小组移交出所有涉案资料,从而推动案件的查处。
  (六)几点思考与建议:
  1、当前值得关注的四种体外循环新动向:
  A、改制及个私经济企业是体外循环顽症的“重症群”。
  相对来说,这部分企业税收与自身直接经济利益的关系更加紧密,财务管理制度的规范性较为薄弱,受利益的驱动,从主观上逃避缴纳税款的欲望更加强烈,做假账、账外经营、隐瞒经营收入、虚假申报等体外循环逃避缴纳税款的手法更具有多样性、狡猾性和隐蔽性。更值得重视的是,一部分企业向家族化方向发展,经济利益与个人和家族的利益更加紧密,在对其进行账外经营涉税违法问题查处时,往往形成攻守同盟抗拒检查的局面,使案件查处的难度加大。
  B、部分被查企业具有难以“治愈”的顽劣性。
  大部分被查纳税人能够引以为戒,自查自纠,及时整改。但也有部分纳税人则“吃一堑,长一智”,继续以更加隐蔽的手段,甚至变本加厉地进行逃避缴纳税款。目前已经发现部分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企业,将原始资料按周或按月进行转移,甚至进行销毁的个案。
  C、现金交易成为账外经营的最大“黑洞”。
  大部分体外循环企业。其表面都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的掩入耳目的外衣;而在其迷人的外衣下,却都普遍在采用现金交易、多头银行开户等体外循环的手法,而现金交易则是最大的“黑洞”,也是导致税务稽查人员难以取得充分证据和认定不足的难处所在。查处中发现,有的企业将自制凭证不编号,或设定各种特殊记号和代号,隐藏账外账事实,特别是一些企业利用信用卡结算或现金交易,致使稽查人员往往无法进行资金跟踪,大量账外经营无法取证,这已经成为新形势下偷逃税的又一个“黑洞”。
  D、部分企业表现了较强的反查抗查性。
  查账外账较之日常税务检查难度大,困难之一,在于部分企业往往以账簿意外损毁、丢失不全,或会计流动变换频繁,以前资料保管交接不善,致使账册资料残缺等为借口,藏匿有关证据资料。而税务机关只能依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末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账外经营企业利用目前税法对此轻罚的“空子”,以反查和抗查账外账证据的收集。
  2、对治理账外经营顽症的五点建议
  有的企业备有几本账,自己掌握的是不公示于人的真账,给上级和税务部门看的,往往是精加工的一本“应付账”。
  A、治理账外经营顽症要下综合整治的重药。
  建议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对账外经营这一较为普遍的涉税违法活动的税收专项检查,进行集中性的专项整治,制定出台严格的惩处规定与办法,加大对账外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造成“做假账”人人喊打的声势,形成对账外经营的强大的税务稽查威慑力,让账外经营者无处躲藏。
  B、尽快制定有关现金管理法规,加强金融监管力度。
  目前,金融监管制度滞后,现金交易失控,个人银行信用卡在企业经营中使用的管理办法缺失,是造成账外经营的直接原因之一,需要相关部门加以认真的研究。建议加快银税共享的资金信息平台建设,使企业资金的进出流向,有严格的监控机制和办法。
  C、必须规范行业主管部门及记账公司的管理和中介职能。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业管理的作用有逐步缩小的趋向,对下管企业的管理弱化,是造成部分企业敢于不遵守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利用体外循环手法进行逃避缴纳税款的一个外因。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下属企业经营和财务监管的职能性制度.规定对被查处有下属企业以账外经营故意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或不能配合税务部门进行案件查处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负一定的连带责任。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下属企业的财务人员制定相关的约束制度和规定。同时,应进一步规范各种财务公司、代理记账公司、事务所的中介行为。从税务稽查实践看,上述代理机构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起到应有的财务监督管理作用,有的甚至参与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帮助涉案企业隐瞒逃避缴纳税款。对此类中介公司,必须同样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约束办法,进行规范性整治。
  D、应研究和赋予税务稽查部门以更多的法律手段和依据查处账外经营。
  目前,在查处账外经营过程中,对企业“软磨”、“硬抗”拒不配合时,往往缺少诸如搜查、留置等刚性的手段,有时,只能眼睁睁看着上锁的橱柜无法取证;对企业拒不提供完整账册资料的,无操作性强的具体核定依据和办法,致使对该类企业无法进行直接有力的查处和严惩。建议相关部门应研究和明确有关法规和实施细则,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搜查等采集证据的手段,及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核定账外账的依据和办法。
  E、是应建立和实行规范性和定期性的行业分析制度,并重视分析结果的应用。
  建议税务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及行业的平均税负率等动态性要素,进行专门的定期研究、分析和测算,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纳税评估、选案和检查部门作为参考,同时,为稽查部门对账外经营的查补核定提供依据;也可由税务机关采取公示方式,适时将行业平均税负率向纳税人和媒体进行必要的公示,形成一个外部监督和纳税人自查自纠的制约机制。
  总之,由于“账外账”是多种多样的,要查出企业的账外账是十分困难的,检查人员必须作好充分的思想准备。要查好账外账,关键是要具备扎实的业务功底,善于从各个方面研究、剖析企业的逃避缴纳税款手法,对“账外账”进行检查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并且,要先了解、分析企业的具体情况、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后,才具体实施检查,同时又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在面对纳税人的不合作甚至阻挠、刁难、说情等等时要学会正确处理、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