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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和混业经营的区别

2015-07-27 14:31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会计通-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1、混合销售行为

  (1)定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只发生了一项销售行为但是同时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方法:看主营业务,全部按主营业务适用的税种缴纳同一种税,或者全部缴纳增值税,或者全部缴纳营业税。
  (3)国税发[2011]23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分别交增值税和营业税。
  比如一门业公司承揽A房地产企业项目门窗制作安装业务,总价款1000万元,门窗销售价款700万元,安装价款300万元,分别交增值税和营业税。

  2、混业经营
  财税[2013]37号规定,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混业经营”仅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事项的“兼有”;而“混合销售”则是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事项和营业税应税事项。
  如果纳税人同时,但非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提供增值税应税事项和营业税应税事项,则属于“兼营”的概念。
  税务处理:
  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以下方法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