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核算要求规定,支付劳务费用需凭发票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科目,其中,未付款的可根据已取得的发票,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然而,有些企业由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其在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时,需要根据劳务合同履行进度分期分批付款,发票则要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开具。对这类业务,企业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形成了这样一个处理模式:付款时根据银行付款凭证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发票时根据发票、劳务费用支付批准单等凭证,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对于上面的处理方式,尽管其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但到年底时却给汇算清缴带来了麻烦:由于平时已付款的劳务费用支出在年末没有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科目,无法结转成本或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2008年某大型矿山企业将根据合同履行进度支付的装载机租赁费660万元记入了“其他应收款——×××”科目,年底却没有收到劳务费用发票,也没能在预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时被正常扣除。
因此,上述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是错误的。该企业应该在收到劳务支付报告单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在未收到发票付款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收到发票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同时,从上述企业劳务费用支付情况看,虽然在账务处理上有些问题,但毕竟企业已实实在在地发生了这些业务,也应该在2008年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应采取如下挽救办法:根据会计核算要求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将其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的上述劳务支出内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 660万元
同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6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0万元
通过以上调整,就能够使该企业在2008年实际发生的这部分劳务支出得到扣除,但必须注意三点:
一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的劳务费用支出确实应该由当期收入负担;
二是劳务支付报告单等凭证必须已经附着在该“其他应收款”记账凭证的后面;
三是必须在调整账目的记账凭证后面附着已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的上述劳务名称、数量、标准、金额等相关详细资料,否则就不应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