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用实物补偿,二是现金补偿
1、两种方式分别应该如何做账?
2、税务上要承担哪些税收?
答:1.实物补偿,是实物折扣,按税法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计入销售费用科目。现金补偿不涉及流转税,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2.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后,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问题)而给予购货方在销售总额上一定的减让。
实物折扣销售,适用“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的政策规策。
所以,最好的处理是作为销售折让,即在总价上给予折让。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里的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是指先打折再销售,也就是折扣销售。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的折扣是因数量与市场价格产生的,并因现金折扣,所以,这里的现金折扣不是此规定的范围,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