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