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人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根据如上规定,其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或,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递延税款
交纳所得税后,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转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现举例说明之。某企业1999年12月底接受捐赠设备一台,价值10万元。预计使用5年,净残值为零。按直线法折旧。使用4年后转让,收款3万元。
接受捐赠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10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67000
递延税款33000
上缴所得税税款时:
借:递延税款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67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7000
固定资产转让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
累计折旧8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借:银行存款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
贷:营业外收入10000
由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一般没有到期清理转让现象,故其会计处理与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前两步处理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捐赠企业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
二条第(一)条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对外捐赠现金,要看接受捐赠的对象是谁?如前所述,企业捐赠现
金的受赠者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
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直接列支于“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账户。由于纳税人超过部分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这就存在年末计算调整问题。现举例说明如下。
1.甲公司开出现金支票一张,款项500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2.年末,甲公司利润总额为500000元。假设不存在其他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1)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500000+50000=550000(元)
(2)计算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550000×3%=16500(元)
(3)将调整后所得额减去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550000-16500=533500(元)
(4)按33%计算交纳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533500×33%=165053(元)
借:所得税16505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53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企业直接向受赠人(或非公益性单位)进行的捐赠,同样列支于“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账户,但不予扣除。在期末计算所得税时,直接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交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