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转债在初始确认时计算负债成份公允价值采用的利率是否与转股前计算实际利息的利率一致?
注会教材上两个关于可转债的例题,计算负债成份公允价值的利率与转股前计算实际利息的利率相同,以致很多学生误以为这两个利率是等同的,其实不然:计算负债成份公允价值采用的折现利率是市场上具有可比信用等级并在相同条件下提供几乎相同现金流量、但不具有转换权的工具的适用利率。但由于可转债发行时,不可避免会发生手续费、佣金等相关发行费用,我们必须要将前面计算出来的负债成份公允价值扣除负债成份承担的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可转债发行时的账面价值,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可转债的实际利率,并以此计算可转债每期的实际利息。由于可转债扣除发行费用后的账面价值一定会比公允价值小,在未来现金流量不变的情况下,由此计算出来的转股前可转债实际利率肯定要比计算负债公允价值的折现利率大。
例1: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于2011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可转债2 000万份,每份面值为100元,发行费用为3 2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已存入银行专户。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可转债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第一年1.5%,第二年2%,第三年2.5%;可转债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付息日为每年的1月1日;可转债在发行1年后可转换为甲公司普通股,初始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每股面值1元,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生产用厂房建设。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全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生产用厂房于2011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假定甲公司发行可转债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的没有附带转换权的债券市场利率为6%。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 负债成份公允价值=200 000×1.5%×0.943 4+200 000×2%×0.890 0+200 000×(1+2.5%)×0.839 6=178 508.2(万元),权益成份公允价值=200 000-178 508.2=21 491.8(万元)。
2. 负债成份应分摊的发行费用=178 508.2÷200 000×3 200=2 856.13(万元),权益成份应分摊的发行费用=3 200-2 856.13=343.87(万元)。发行时:借:银行存款196 800(200 000-3 200),应付债券——可转债(利息调整)24 347.93(200 000-178 508.2+2 856.13);贷:应付债券——可转债(面值)200 0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1 147.93(21 491.8-343.87)。
3. 利率为6%的现值=178 508.2(万元)(前已求得),利率为7%的现值=200 000×1.5%×0.934 6+200 000×2%×0.873 4+200 000×(1+2.5%)×0.816 3=173 638.9(万元)。通过插值法,可以求得利率为6.59%时,可转债的账面价值为175 652.07万元(200 000-24 347.93),以此作为实际利率计算转股前债券每期的实际利息。此实际利率6.59%比计算负债成份公允价值的折现利率6%要大。
二、可转债发行方在到期日前赎回可转债的,该赎回交易的利得或损失应如何确认与计量?
可转债赋予了发行方在到期日前赎回可转债的权利,例如发行方在市场利率大幅下降时可能会行使赎回选择权。目前注会教材对提前赎回的具体核算阐述不甚明确,如对赎回价款及发生的交易费用的分配说明模糊,只说应按发行时的方法进行分配,到底是按发行时负债成份与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还是按赎回时两者的账面价值分配呢?而笔者认为应明确为按照可转债赎回时负债成份与权益成份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因为此时的账面价值与赎回价款才是最相关的。价款和交易费用分配后,分配至权益部分的金额与赎回时权益部分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权益,具体应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原因是因为可转债赎回时该债务已然了结;分配至债务部分的金额与赎回时债务部分账面价值的差额则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不计入“财务费用”的原因是因为这不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属于偶发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