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允价值的确定可能不真实。会计准则中规定了公允价值确定的优先顺序:(1)公平交易中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价格;(2)不存在销售协议价格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为市场价格;(3)当两者都不存在时,应当以能获得的最佳信息为基础来确定。在实务中,企业管理层往往可以通过虚假交易来达到调整公允价值进而调整利润的目的。所以,以公平交易中销售价格来确定公允价值的规定是有缺陷的。
2. 商誉减值对企业的影响更加灵活。当前对商誉只进行减值测试,而不按年进行摊销。相比之下,按年摊销比较不易被操纵,而减值测试的结果则往往带有管理层的主观意愿。商誉减值的可操作性往往给试图通过企业并购来进行快速扩张的企业提供操纵利润的机会。
3. 部分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现行准则只规定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冲回,而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等的资产减值还是可以转回的。因此,利润操纵空间仍然存在。
4. 上市公司对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变相转回。现行准则针对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规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然而,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利用某些手段变相转回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以进行利润操纵。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约束虽然堵住了利用“转回”增加当期利润的可能,却堵不住企业利用资产处置来提高当期利润或未分配利润的可能。按照相关规定,资产实际处置变现时其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同时转回,抵减处置资产的成本,增加处置收益。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处于亏损的上市公司可能对一些待处置的资产在亏损当年大幅计提减值准备,来年再处置这些资产,通过处置大幅提高处置当年利润,实现减值损失的变相转回。